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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制晚报讯(记者 齐伟龙) 孙某与黄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。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。去年12月黄某怀孕后,可能由于某些原因,经常数落孙某不关心、爱护她,还经常发脾气。时间一长,作为丈夫的孙某觉得很烦,在大吵了几次后,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。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了黄某怀孕的事实后认为,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和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。该规定是在特定时期内,对妇女、胎儿和婴儿的特殊保护,故对该期间内男方的起诉权做了限制。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孙某的起诉。文/记者 齐伟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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